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代表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由本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