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道德懲罰”。初唐統治者強調倫理是治國之本,刑抑是輔助手段。因此,“以德懲惡”的思想成為當時立法的重要依據。第二,立法要求簡單、穩定、統壹。唐朝建立時,就確立了寬嚴相濟的立法理念。根據這壹思想,對舊法進行了簡化,制定了許多法規,變重為輕,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和統壹性。三是嚴格守法,執法必嚴。為了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唐朝嚴格執行守法執法的原則,使國內外的官員“自律”,守法執法的情況較好,保證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相比之下,明朝的法律指導思想如下:
第壹,刑罰混亂,國家用重典。明初統治者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特別是元朝在官員管理上的縱容,導致政綱紊亂,在官員管理上突出重刑色彩,用重刑控制統治集團內部的團結穩定。同時,重典也適用於作亂行為和盜賊犯罪。第二,法律簡單嚴格。立法簡嚴是明初法制的另壹個特點。“簡”是指法律要簡明易懂,條文要簡明扼要,不必面面俱到,但要突出重點,重點打擊重大犯罪。“嚴”就是法律處罰要嚴厲,強調法律的威懾作用,讓人民群眾尊重和遵守法律。第三,禮法結合,明刑育。治國是明政府的國策。服從規則的“好人”受到倫理的教導,不服從規則的“頑固分子”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