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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在股票投資交易活動中,客戶和經紀人是相互依存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是授權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客戶是授權人,經紀人是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為委托人著想,為他的利益提供幫助。經紀人賺取的收入是傭金。

(2)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這就是融資融券交易中客戶與券商關系的表現。客戶在融資融券下買入股票,只需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不足部分向券商借款。不管貸款是經紀人借的還是商業銀行墊付的,經紀人是債權人,客戶是債務人。

(3)是抵押關系。當客戶需要錢的時候,他必須從經紀人那裏拿股票作為抵押貸款。客戶是抵押人,經紀人是抵押權人。當將來股票賣出時,經紀人可以從他的錢中扣除貸款金額。在券商無法放款的情況下,客戶的股票可以再抵押給商業銀行。

(4)是壹種信任關系。客戶把錢和證券交給經紀人保管,經紀人是客戶的準受托人。經紀人不得在信托關系中利用委托人的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客戶如果要從事股票交易,首先要在股票經紀公司開戶,以便獲取各種必要的信息,然後進行委托;經紀人不得違背或者變更客戶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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