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商行為和雙方商行為是根據當事人是否是商主體來劃分的。
絕對商行為和相對商行為是根據行為的客觀性質和是否附有條件來劃分的。
基本商行為和附屬商行為是根據商行為在同壹商事活動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而劃分的。
固有商行為和準商行為是根據法律確認商行為的方式不同而劃分的。
商業行為的特征
1、商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行為的營利應主要來源於行為的目的,而不是行為的結果,行為的結果是否營利不能作為判斷商事行為是否成立的依據。
2.營業行為是壹種營業行為,是指行為人的營利性行為具有反復性、不間斷性和計劃性,表明主體至少在壹段時間內連續從事某種相同性質的營利性活動,具有專業性。
3.商行為是特定商主體的行為。主體要想從事嚴格意義上的商事行為,必須具備特定的商事行為能力,主體的行為能力對行為的效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