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102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壹百零九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壹百零二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