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多長是無效的?
1.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2.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的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擔保人承擔部分責任後能否追償?
1,擔保人可以收回履約部分。
2.保證人代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僅限於保證人承擔的部分債務。
3.連帶債務中的追償權是指當連帶債務人承擔的債務超過其根據內部關系應當承擔的份額時,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三、連帶責任應具備民事責任的壹般要件。
1,連帶責任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2、必須造成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