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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規定

下列市政工程設施屬於本條例的管理範圍,包括:

(1)城市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道、廣場、街道空地、路肩等。

(2)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交橋梁、過街人行橋、城市道路和鐵路橋梁等。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汙水管道、雨汙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等。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堤、河壩、防洪墻、排澇泵站、溢洪道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售票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綠地的照明設施。市政工程設施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各級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壹管理、加強維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維護和維修的具體實施辦法,全面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確保所管理的工程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城市維護費的使用應保障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需要。目前,對嚴重失修的設施,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使其發揮最大效用。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細則,並規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阻撓執行管理任務或者毆打、辱罵管理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應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本條例的精神,違反本條例的管理人員應從重處罰。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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