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定義: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個人仇殺、稱霸壹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鬥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