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攻擊的法律定義

攻擊的法律定義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毆打行為。行為壹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根據法律規定,毆打他人屬於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毆打了他人,無論是否對被侵害人造成了傷害,都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地點和嚴重程度應考慮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嚴重,造成輕傷以上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定義: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個人仇殺、稱霸壹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鬥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 上一篇:董事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 下一篇:法治精神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