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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註意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或者董事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董事承擔責任。

董事會會議流程如下:1。壹是由主席召集並主持;2.董事應對所議事項行使表決權;3.董事會應當作出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4.具體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分歧如下:1。成分不壹樣。股東大會由股東、董事會職工代表和其他成員組成;2.性質不同,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管理公司日常事務;3.責任不同。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可以選擇認可和罷免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並執行其決議。簡而言之,董事會壹般會設立四個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績效薪酬委員會和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壹般只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專業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的職能不同,建議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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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壹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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