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保全費離婚案件中,為防止壹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後執行不便,律師壹般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收取財產保全費的標準為: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當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是有技巧的。為了防止對方得知起訴後轉移財產,最好在起訴前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最遲在立案的同時申請保全。對於財產保全,法院稍後會要求提供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而且提供擔保的財產不能是夫妻同壹財產。比如婚後以壹方名義購買的房產,不能作為擔保財產。為此,在壹些擔保行業比較發達的城市,法院也會允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當然,委托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是要收費的。收費標準壹般是1%左右的保障金額。(二)財產鑒定費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需要分割的夫妻對財產的價值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又不能通過競價的方式對財產進行評估,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鑒定。評估機構的選擇不是由當事人在市場上隨機選擇,而是必須事先從法院認可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訴訟離婚比協議離婚復雜,還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涉及到訴訟費的收取。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