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導市直機關黨的工作。負責制定市政府直屬機關黨建規劃,對機關黨建工作進行部署和安排;組織開展創建黨建先進單位等活動,做好黨建監督檢查調研工作;指導漳州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省直單位基層黨組織工作。
(2)抓好市直機關黨的思想建設。負責市級機關專職黨務幹部和理論骨幹的培訓;指導市直各級黨組織對黨員幹部實施政治教育和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並做好督促檢查。
(三)抓好市直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審批市政府直屬機關(含機關紀委)黨的組織設置和換屆選舉;負責機關黨委(直屬總支、支部)和紀律委員會人選的審定;審批直屬總支、支部黨員的發展;負責市直機關專兼職黨務幹部的培訓;管理市級黨組織繳納的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下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
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