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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追認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追認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1、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2.追認應當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者行為人表示;3.批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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