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刑法中最為明顯和常見。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從舊到輕”的原則,這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原則。
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從舊到輕”的原則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寬嚴相濟”是中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壹項基本原則。除刑法適用外,“寬嚴相濟”原則還適用於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寬嚴相濟原則,特殊情況下采取溯及力原則。
此外,在行政法上,我國在立法上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理論上的理由和刑法適用中的原則是壹樣的,即評價和處罰行為的法律修改了,就應該用修改後的法律對該行為進行評價或處罰,除非這種評價或處罰加重了行政相對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