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申訴人、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