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從1998開始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29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中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於9月1998日生效。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部門的法律規範。
國務院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全國消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