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民間借貸糾紛的被告壹般應該是借條上的借款人,所以只起訴壹方。但是,根據法律,沒有事先的書面協議。借條沒有明確說明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而應該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需要共同償還。因此,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可以以夫妻同債為由,將夫妻雙方列為* * *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同壹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同壹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