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涉及到兩個法律法規,即《獸藥管理條例》和《藥品管理法》。
首先,《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獸藥經營企業“禁止經營者使用藥品和偽劣獸藥。”但是在罰則上,也就是第五十六條第壹款中,對於經營人用藥品的獸藥店,並沒有明確的罰則,只是責令改正。
其次,《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壹款明確規定,不準經營《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補充規定第壹百零二條對藥品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即“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法律對無照經營有明確的處罰。
所以關於妳的問題,獸藥店銷售人用藥品肯定是違法的,應該界定為“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處罰主體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附:《獸藥管理條例》在立法時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但該行為不應由獸藥執法人員管轄,已經明確由法律法規管轄,所以被弱化,只采取了糾正措施。《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在動物體內使用人用藥物,是指養殖過程,即養殖者在動物體內施用人用藥物。如果妳是獸藥執法人員,建議向轄區內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或移交此事。這件事很難處理,因為它涉及平行單位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