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聯系原則是當代沖突法中的壹個全新理論,其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的所在地”。薩維尼認為,每壹種法律關系,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都與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系,其聯系就是法律關系的“座”;為了在某種法律關系中實現法律運用的壹致性,就必須適用“本座”所確定的法律制度。薩維尼使用的“所在地”壹詞與沖突法中的“聯系最密切的地方”壹詞十分接近。但他認為,每壹種法律關系都有且只有壹個“座位”,因此人們可以也必須建立壹整套機械的法律選擇規範體系。而最密切聯系理論恰恰是反對建立壹個機械的法律選擇規範體系,強調壹切糾紛都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或者在立法者提供的壹些標誌的指引下進行判決。因此,最密切聯系原則不是對“法律關系所在地”的簡單繼承,而是對它的揚棄。
早在1880年,深受薩維尼影響的英國國際私法學者韋斯特萊克就在其著作《國際私法》中提出了“最密切聯系”的概念,隨後在本世紀四五十年代,法院判例中對“最密切聯系”理論進行了系統的討論。但是,美國的裏斯教授拒絕了既得權利理論中的剛性聯系方法,同時修正了自法理論,認為對於某壹問題應當采用與問題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這壹理論最終被寫進了美國的《沖突法重述》(第二次)。最密切聯系原則不僅在美國得到重視和應用,而且對其他國家也產生了巨大影響。
上一篇:什麽是區塊鏈?下一篇:辯護律師與老容止會面16次。老容止怎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