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再審後,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錯誤的,裁定糾正、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查明事實的,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