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推定:法律確立的推定。在要證明某壹法律的重要要件事實(A)時,立法者明文規定只證明其他容易證明的事實(B),以避免出現難以證明或無法證明的現象。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即事實A不存在),則認為事實A已經被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所證明(B)。
區別:1,產生方式不同。權利推定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而事實推定則來源於司法人員根據經驗法則進行的邏輯推理。2.司法自由裁量權不同。法律規定基本事實和推定事實,司法機關必須適用;至於事實推定,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決定是否適用,適用範圍也不壹樣。權利推定主要用於非刑事訴訟中,而事實推定存在於任何形式的訴訟中。權利推定可分為可反駁推定和不可反駁推定,而事實推定是可反駁推定。
適用範圍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