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壹般所說的人民警察,就是由公務員組建的警察。他們是國家承認的,有正式行政編制的警察,有警服和警察檢查證,有執法權。不同於公務員警察和輔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業編制警察,壹般來說,地方警力不足,有壹定事業編制的時候,就自己招,自己提供編制。收入的界定依據是地方財政收入和事業單位收入。但這種警察壹般只有當地公認的“警察”身份,不具備警官證和執法權,但也有例外。比如壹些地區的警察也有警官證和執法權。這類警察的招聘要求比較高,壹般要求大專以上學歷,有專業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