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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孕婦參加事業編體檢的規定

對孕婦進行體檢的規定如下:

1.對已進入體檢程序的懷孕考生,體檢時可暫不進行婦科和x光檢查,不能對體檢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2.檢查可以繼續進行。考察中發現影響錄用的問題,不予錄用;

3.考察中未發現影響聘用問題的,暫停聘用,直至考生做完婦科、x光檢查,完成體檢並作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

4.體檢不合格的,不予錄用。體檢合格的,按程序進行公示和審批。

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不需要手術或手術治愈的先天性心臟病者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排除病變,合格:

1,心臟聽診有雜音;

2.頻繁的早搏;

3.心率小於每分鐘50次或大於110次;

4.心電圖異常的其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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