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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工資的職業準備

法律解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停發工資(含各種補貼、獎金,下同),生活費按以下辦法計發:

對原是公務員的,生活費按其原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下同)的75%計發。

機關普通工人按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按原崗位工資發給生活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其原工資構成的固定部分支付生活費。

按此辦法支付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經審查核實,上述人員不構成刑事犯罪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罰,未給予紀律處分的,補發其減少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給予紀律、行政處分的,不再補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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