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期病假的員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工資標準確定。
帶薪病假有什麽規定?
1.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壹年可以休帶薪病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3.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