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然而,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權利和不因法律條件而被免職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3.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屬於人事爭議,可以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擴展數據
取消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編制: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1,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審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3.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的,聘用合同終止。
4.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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