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被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的,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恢復:
(壹)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尚未達到的,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四)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八條* * *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