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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第2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2.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3.不得占用、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4.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1,大型核設施、大型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存易燃和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4、第壹、二、三項規定的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且遠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大型企業;

5、遠離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管理單位。

綜上所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如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應符合從業條件,且從業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在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道路、停電、停水、通訊線路施工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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