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主體無效、意思表示虛假的無效簽約、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可撤銷、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可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