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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備案”。可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後,只要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和登記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符的活動。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議對該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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