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單位會知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庭宣布判決,判決書要在5日內寄出。定期宣布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公示宣判時間和地址,傳喚當事人並告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宣布判決後,應立即發送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交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交被告人的直系親屬。判決書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的登記機關。
指定的偵查機關應當對罪犯在相應的審判期間做好偵查工作,根據罪犯在審判期間的主要表現,依法確定是否可以適用細化處罰制度。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內的罪犯。罪犯確實有悔改的主要表現,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也就是法院覺得不拘留不會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必不可少。
對累犯不允許緩刑,不管刑期長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其所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緩刑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布。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告判決前知道還有其他罪沒有宣告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判處刑罰,按照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