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證明可以從工資收據上找,也可以從企業考勤簿上找,也可以從證人證上找。最好向勞動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員調查取證,對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取證和處罰。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即建立勞動關系:(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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