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服刑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按服刑或勞動教養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今後基礎養老金的調整。
根據規定:“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在職人員因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起就喪失了依照規定應當剝奪的公民權利。壹般用人單位會根據有關獎懲規定,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作出開除決定。因此,被辭退後,他已經失去了在職職工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職工的勞保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出獄後,也不存在完成退休的問題。
服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統壹機構自服刑之日起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他個人賬戶的個人支付部分可以壹次性支付給自己或親屬。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收回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
《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批復》進壹步明確規定:“為了不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退休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