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紀委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指出:
壹是禁止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團費、老幹部專項經費等)、貸款和在職幹部自行集資、違規開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與群眾開辦的企業在經濟利益上掛鉤;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合資企業和與他人的合資企業;通過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經營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擔負起主體責任,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擔負起監督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的企業,發現壹起,查處壹起,絕不姑息。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