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之間應當適用勞動法。
2.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要計算加班費。具體條款如下: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3.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4.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