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留護照。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扣押當事人的護照。
當事人拒絕交出護照的,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可以請求護照簽發機關宣布當事人的護照無效。
第十六條護照持有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護照遺失、被盜的,由護照簽發機關宣布護照作廢。
偽造、塗改、騙取或者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的護照無效。
第十七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護照的,護照簽發機關應當沒收護照或者宣布護照無效;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刷設備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持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