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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公休日最新規定

國家對單位公休日的規定如下:

1.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6.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壹般應當安排在1年以內。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五十壹條

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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