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瓶車上牌要求如下:
(1)電機必須有腳踏能力;
(2)最高設計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裏;
(3)整車質量包含不超過55kg的電池;
(4)電機功率不得超過400瓦;
(5)電池的標稱電壓不得超過48V。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二、電瓶車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沒有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
2、造成人身傷害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