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結果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維持原決定,壹般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符合法定程序;
(2)要求當事人履行原決定;
(三)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決定;
(四)撤銷決定,確認違法決定;
(5)駁回行政復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復議有什麽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