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人員的三大去向
(壹)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人員今後或轉為公務員或安置在其他事業單位。
1.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組為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其人員可以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超過政府機構編制和編制總額的限額;
2.對於壹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給行政事業單位,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將被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將被分流。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全部轉制為企業。轉型單位註銷事業單位法人,註銷企業設立!在職員工也將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原來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三)事業單位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公益事業單位是大頭,是改革成功的關鍵。這類機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區分情況,精準施策。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滿3年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