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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和選擇金額範圍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限額的標準是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以及總金額在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為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在654.38+2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和采購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在談判活動中,為了維護談判的公平和公正,談判小組成員應當以集體的形式與單壹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雙方及談判小組成員均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信息、價格及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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