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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銷失蹤人口的戶口

失蹤,不是死亡。

只有在當事人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才能註銷當事人的戶籍。

戶籍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失蹤人員戶口註銷程序:

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達到法定期限,經短期或者長期關系人申請,被法院宣告失蹤。失蹤肯定是法院考慮的,法定期限是兩年。法院收到失蹤申請後,會向社會公告三個月尋找失蹤人,最後以判決宣告失蹤。憑失蹤判決書,到失蹤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找到戶籍室,申請公布失蹤人戶籍信息。

申請材料:

(壹)《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或;

(2)戶籍公布通知書或;

(三)《入伍通知書》或;

(4)戶籍公布通知書或;

(5)領取出境居留證件通知書。

申請表:無。

申請受理機關:派出所。

決策機關:派出所。

程序:

各派出所接到申請後,需要詳細核對證明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辦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申請,並告知不符合申請的理由;對弄虛作假的,不予申請並沒收申請材料。

時限:當場辦理,受理決定機關認為有必要調查的除外。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可以出具戶籍公布證明,但沒有有效期。

法律效力:證明本市戶籍已登記公布。

收費:無。

年檢還是年檢: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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