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根據本法規定,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不予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有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代理服務外,不得申請其他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