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借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的證明。從字面上來說,“借款”只是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協議,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據本身就承認了雙方法律關系的成立。而“借款”不僅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借貸達成了協議,也可以理解為借款人從出借人處收到了錢的本金,意味著出借人已經履行了提供貨幣的義務。由此看來,“借”和“借”對應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都是借款合同糾紛。記錄“今日借款”的出借人也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供了這筆錢,而記錄“今日借款”的出借人壹般可以將此記錄作為自己提供了這筆錢的有力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被告人辯稱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數額、款項交付情況、 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的變化以及證人的證言。
上一篇:安徽男孩多次被母親送進派出所。男生的做法是否違法?下一篇:京都國立博物館的文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