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方面——重罰
商鞅變法後,秦朝逐漸開始用壹系列嚴厲的刑法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秦朝建立後,秦始皇統治下的秦朝將嚴酷的刑法發展到了極致。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秦朝對殺人、盜竊等社會治安事件進行了極其嚴厲的審判。比如五個人以上去偷,得到壹元以上的財政,這五個人的左腳就要被砍斷,負責這五個人偷區域的官員也要受到重罰。
第二個方面——法律統壹
所謂立法權統壹,大致可以理解為,國家法律的制定和使用都掌握在秦朝統治者(即秦皇)手中,其他任何人無權幹涉秦朝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國家法律的統壹,使秦朝的法律在秦朝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真正意義上可以做到“海為郡,法統。”(李斯)法律法規的統壹為壹系列政策在全國的推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秦朝第壹次結束了各國法律混亂的局面。所謂司法統壹,就是秦國每年統壹政令,防止政令抄錯。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全國各地的執法人員每個月都要去保存法律法規的相關部門重新查法律。壹旦出現抄襲法律的錯誤,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受到嚴懲,並嚴肅執行。
第三個方面——重大問題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秦始皇明確規定“壹切依法”。簡而言之,重大問題由法律直接決定。這壹規定大大增強了國家法律的重要性和可執行性,但也導致秦朝法律過多。後人對這種情況的評價是:“秦律比秋茶復雜,但網比凝脂密。”(摘自韓《鹽鐵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