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適應的階段。在這壹階段,勞動者被證明不具備就業資格而被辭退並不違法。同時,如果勞動者在此期間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他,也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試用期對雙方都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