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適用對象
試用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試用期也適用於更換工作的勞動者。
2.不同的勞動關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並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壹般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壹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單位對見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術語不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達不到試用期要求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
擴展數據:
原勞動部在1996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批復的形式規定“關於試用期和試用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大中專、技校、技校畢業生,仍應按原規定實行壹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內可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後,試用期制度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壹起存在。這樣壹些用人單位就要求畢業生有壹年的試用期。還有壹些單位既規定了試用期,又規定了試用期,把試用期作為試用期的壹部分。
用人單位只規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內的待遇和勞動關系仍按國家人事部門和高校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既約定試用期又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執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後的試用期按人事部和高等學校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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