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