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權屬證書;
2.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3.繼承或遺贈的材料;
4.分立、合並協議;
5、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6、人民政府或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相關完稅憑證;
8.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