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條規定:手機是妳的合法動產,妳對該物享有所有權,任何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無權占有或者扣押。《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妳有權向侵害妳合法財產的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要求追回和返還財產,教師應當采取有效方法引導學生正確使用手機。學校規定不允許學生帶手機來學校,但沒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個人財產,學校無權沒收。學校雖然是公立學校,但只能是學校,永遠不能成為執法單位。但是有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這和法律是沖突的。像往常壹樣,教師法應該被廢除。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規定,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物權法》中的權利是法定權利。換句話說,這樣壹來,老師不僅違反了物權法,也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此外,《物權法》還規定,財產滅失的,還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比如手機價格下降、手機電池長期不充電造成的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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