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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壹強制性條款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是: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其他法定特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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